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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司法實務上,若想要羈押一個人,操作上根本不成問題,但樂陞案竟然歷經檢察官多次聲押失敗後台北地院始裁定羈押,如此重大的轉變,其背後理由頗耐人尋味..............

1006-a  

       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換言之,羈押應具備羈押之理由即有重罪、串證、虞逃之情事,及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追訴或處罰等要件,然而司法實務上對於上開要件之審查幾近「自由心證」,諸如自動投案,仍以有逃亡之虞羈押,已自白認罪,仍以有共犯在逃,有串證之虞羈押,簡而言之,就是想不想押而已,辦案上有沒有需要,是否符合輿論期待罷了,若決定要押,理由根本不是問題,針對司法實務上濫押的情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65號解釋就羈押要件之審查除有羈押之原因且符合最後手段性,上開羈押要件之審查上必須要有「相當理由」,換言之,必須依據客觀事實認定之,以解決長期以來押人取供的質疑。

    樂陞案–整個輿論繪聲繪影,檢察官聲押一再失敗,最後台北地院以裁定羈押收場,這前後的轉變除了符合輿論的期待外,背後主要的理由應是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換言之,先前檢察官一再聲押失敗,其背後不能說的理由主要就是「犯罪嫌疑不足」,從法院羈押的態度就可約略判斷案件定罪的可能性,頂新劣油案件檢察官聲押魏應充一再失敗,其背後不能說的理由,就是犯罪嫌疑不足,果不如其然,該案魏應充一審無罪,該無罪判決承審法官甚且將個人心歷路程記載於判決書以向輿論交代,樂陞案負責人業已羈押,其後續發展如何,應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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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