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德梅雅聯絡方式
奧德梅雅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連絡電話: (02)2365-0947 高雄連絡電話: (07) 201-0525

來首懷舊的美國風吧!

]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在台北出生的台裔政治家趙小蘭,被川普交接政府提名為運輸部長。她的父親旅美華人船王趙錫成日前出版傳記《逆風無畏》,記述了趙小蘭等趙家6個女兒的家庭教育。

在星期六不上學的日子,趙家女兒們在家裡從來不會閒著;洗碗、拔草、剪草、公平分配,大家輪流做。

趙錫成更告誡女兒要享受跟人分享的樂趣,不光是在物質上分享,尤其要在精神上與心理上分享,因為「三人之行,必有我師」;願意跟別人分享,對方也會回饋,就能造成了良性循環。

【熱門新書】逆風無畏 - 旅美華人船王趙錫成白手起家的傳奇人生與智慧 http://bit.ly/2ghI83w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報載藝人秦偉因性侵8女遭檢察官求刑41年,好久沒聽到「具體求刑」這個字眼了。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首先,檢察官具體求刑的法律依據何在?且法院也根本不可能這樣判這麼重,那麼檢察官具體求刑的目的何在?其實檢察官具體求刑是對於矚目案件的一種政策吧!其實對於大部分案件是沒有具體求刑的,不過實務運作起來也是有好處的,首先可以大快人心、安撫輿情,再來是被告壓力大增,比較能促成和解,被害人得到賠償的金額較高,又倘若法院判決刑度較具體求刑為低,那麼檢察官就有上訴空間。

 其實性侵案件的罪極重,且定罪率極高,但弔詭的是證據最薄弱,因為性侵案件的場景都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而已,所以通常都只有被害人片面的指述而已,被害人的指述並非不可以成為證據,只要檢察官把告訴人轉證人身份並透過具結的程序以擔保告訴人的證述為真實可靠即可,不過,告訴人之告訴,本質上係以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陳述或有可能渲染、誇大,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換言之,被害人除到場具結證述外,仍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倘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互毆這種戲碼天天上演,打從小學生到社會人士,各種的年齡層都有。有趣的是兩方一定相互指責對方先動手的,其實換一個說法,就是主張正當防衛

1031李研璟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網路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031/37435042/

不過在實務上若無法證明對造先動手,互毆是無法被認為係出於防衛意思而得以主張正當防衛,縱認為係出於防衛的意思,也因為對方的不法行為已結束,反擊之行為仍有被評價為防衛過當之疑慮。因此,想要主張對方先動手,其實一點意義也沒有。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國司法實務上,若想要羈押一個人,操作上根本不成問題,但樂陞案竟然歷經檢察官多次聲押失敗後台北地院始裁定羈押,如此重大的轉變,其背後理由頗耐人尋味..............

1006-a  

       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要見法官!」,這是於民國103年7月8日提審法新制正式上路的一句廣告詞,簡單扼要,只要不是法院機關的逮捕、拘禁,都可以向逮捕、拘禁的機關大聲的說「我要見法官!」,係為維護被逮捕、拘禁人之權益,用以落實憲法第8條即時有效保障人身自由的規定。但請問施行2年的結果為何?有人因見了法官而有不同的處置嗎?還是被逮捕的時間更延宕?值得思考。

S__74416130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8款,已把經法院提審之期間規定為拘提或逮捕被告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之法定障礙事由;而提審法僅規定法院應在二十四小內受理被告提審之聲請,但法院在受理提審聲請後,究竟要幾時才開始訊問被告,也就是法院的審查程序要多久,法並無明文規定,當警察因發現現行犯、準現行犯、通緝犯而逮捕或拘提被告到場訊問製作調查筆錄、移送地檢察署檢察官複訊,如被告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則是檢警共用24小時,在移送法院訊問准駁是否羈押。但如被告在警察或檢察官前,大聲的說「我要見法官!」,則會先去見法官,然後在法院拘留室等待法官前來訊問,究竟要等到何時法官才有空前來訊問,恐怕只有天知道,訊問的結果又駁回的可能性極高,結果如是駁回聲請,仍解交原解交機關,也就是再回到警察或檢察官前,重新原來的程序,這要的結果恐怕不是被告想要的,整個提審程序他反而會因此而被拘禁更久的時間,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恐怕是見人見智。

    況且究竟有幾人因此而被法院釋放,不用再回到逮捕、拘禁之原解交之機關?有待權責機關統計公布數據,才能知道法官的心態,效果為何,才不枉人民冒著多一道程序、等待法官的時間之耗費,拉長拘禁時間的殷殷期盼。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當事人總是一種詫異的眼神看我的律師袍,我一直知道他們在看什麼、在想什麼。律師袍由黑、白兩色組成,代表是非分明。

0920  

    穿著律師袍有一定的禮儀,折疊方式也有講究,這也是律訓所的課程內容,無非表示律師的神聖使命,律師袍不能洗,不能上廁所,也是律師界的傳統。開庭時我喜歡觀察對造律師的律師袍,經過大小戰役的洗禮後呈現不同面貌,有袖口都是筆墨的、有污漬呈現地圖狀的、有黃色領圍的、有繡龍的;布料也有所講究,有日本絲的、薄紗的、還有透明的,味道有汗臭的、香水的、樟腦丸…的。

    律師袍是有表情的,古代用推背圖判斷命運,我則用律師袍來揣摩個性,樂趣無窮,有個女律師的律師袍白色部分全部呈現均勻的卡其色,折疊方式方方正正的,沒有圖,我完全判斷不出來。開完庭收拾律師袍的方式也有趣味,性急的隨便塞就走人,一絲不苟的,則慢條斯理的脫再對折放進包包裡,生活白癡的我–則把律師袍裡子外翻,然用捲成圓筒狀,用紙袋包起來,避免白色部分產生污漬、曝光、說不定有朝一日我也可以把律師袍養成卡其色。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愛歐洲片,更愛它的主題曲...不只是閨蜜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