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見法官!」,這是於民國103年7月8日提審法新制正式上路的一句廣告詞,簡單扼要,只要不是法院機關的逮捕、拘禁,都可以向逮捕、拘禁的機關大聲的說「我要見法官!」,係為維護被逮捕、拘禁人之權益,用以落實憲法第8條即時有效保障人身自由的規定。但請問施行2年的結果為何?有人因見了法官而有不同的處置嗎?還是被逮捕的時間更延宕?值得思考。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8款,已把經法院提審之期間規定為拘提或逮捕被告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之法定障礙事由;而提審法僅規定法院應在二十四小內受理被告提審之聲請,但法院在受理提審聲請後,究竟要幾時才開始訊問被告,也就是法院的審查程序要多久,法並無明文規定,當警察因發現現行犯、準現行犯、通緝犯而逮捕或拘提被告到場訊問製作調查筆錄、移送地檢察署檢察官複訊,如被告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則是檢警共用24小時,在移送法院訊問准駁是否羈押。但如被告在警察或檢察官前,大聲的說「我要見法官!」,則會先去見法官,然後在法院拘留室等待法官前來訊問,究竟要等到何時法官才有空前來訊問,恐怕只有天知道,訊問的結果又駁回的可能性極高,結果如是駁回聲請,仍解交原解交機關,也就是再回到警察或檢察官前,重新原來的程序,這要的結果恐怕不是被告想要的,整個提審程序他反而會因此而被拘禁更久的時間,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恐怕是見人見智。
況且究竟有幾人因此而被法院釋放,不用再回到逮捕、拘禁之原解交之機關?有待權責機關統計公布數據,才能知道法官的心態,效果為何,才不枉人民冒著多一道程序、等待法官的時間之耗費,拉長拘禁時間的殷殷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