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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這種戲碼天天上演,打從小學生到社會人士,各種的年齡層都有。有趣的是兩方一定相互指責對方先動手的,其實換一個說法,就是主張正當防衛

1031李研璟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網路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031/37435042/

不過在實務上若無法證明對造先動手,互毆是無法被認為係出於防衛意思而得以主張正當防衛,縱認為係出於防衛的意思,也因為對方的不法行為已結束,反擊之行為仍有被評價為防衛過當之疑慮。因此,想要主張對方先動手,其實一點意義也沒有。

事件發生後,倘若倆方無和解意願,欲循司法途徑解決,恐先是被檢察官「曉以大義一番」,若仍無和解意願,則各打五十大板,倆造一同起訴。所以日後遭遇被打或其怎樣…,能跑就跑,不能跑就先讓他打,打完驗傷就是了,總歸就是不能還手,眼睛一閉,牙一咬就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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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