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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藝人秦偉因性侵8女遭檢察官求刑41年,好久沒聽到「具體求刑」這個字眼了。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首先,檢察官具體求刑的法律依據何在?且法院也根本不可能這樣判這麼重,那麼檢察官具體求刑的目的何在?其實檢察官具體求刑是對於矚目案件的一種政策吧!其實對於大部分案件是沒有具體求刑的,不過實務運作起來也是有好處的,首先可以大快人心、安撫輿情,再來是被告壓力大增,比較能促成和解,被害人得到賠償的金額較高,又倘若法院判決刑度較具體求刑為低,那麼檢察官就有上訴空間。

 其實性侵案件的罪極重,且定罪率極高,但弔詭的是證據最薄弱,因為性侵案件的場景都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而已,所以通常都只有被害人片面的指述而已,被害人的指述並非不可以成為證據,只要檢察官把告訴人轉證人身份並透過具結的程序以擔保告訴人的證述為真實可靠即可,不過,告訴人之告訴,本質上係以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陳述或有可能渲染、誇大,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換言之,被害人除到場具結證述外,仍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倘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然而,理論是這樣,但補強證據從何而來?實務對於性侵案件發展出一套取得補強證據的方式,即將被害人送精神鑑定或心裡衡鑑,設若鑑定報告認為被害人出現創傷後壓力,就將此一鑑定意見做為被害人指證屬實的補強證據。法院依賴鑑定意見故然節省不少審理的時間成本。不過,風險其實極大!首先法院送鑑定時會將卷宗一併移送,所以鑑定人會看到卷證資料,這會導致鑑定人的先入為主,再者,精神鑑定高度依賴個案之主觀陳述,沒有相關之實驗室檢查或檢驗供佐證,故無法用作理性推理判斷疑性侵被害人之指證是否屬實,倘被害人指證不實,則鑑定意見就會出現偏頗,其實只要看過鑑定報告書知道鑑定怎麼做,演技不要太差,要做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應該不是難事,姑且不論精神鑑定的準確性如何,實務發展出來的這個補強證據的模式是無法通過刑事訴訟法理論檢驗的,法律之所以針對告訴人的指證採異於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的處理方式,就是因為告訴人與被告間有利害關係,其指證或有可能誇大,故採取具結及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雙重擔保被害人指證屬實。

換言之,重點不在告訴人指述是否真實,而是只要是告訴人的指述,程序上就應啟動上揭雙重擔保的機制,實務上以鑑定報告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做為補強證據,以證明被害人指證實在的作法,是有疑慮的;縱使鑑定意見可以認定被害人指證屬實,但鑑定意見畢竟是透過被害人的主觀陳述,經過鑑定人的觀察、評估所做成,所以鑑定意見其本質上仍為被害人的片面指述而已,實務上以只要能證明告訴人指述實在,即認為具有補證據適格的作法在理論上是有瑕疵的,有些告訴人願意接受測謊,並以測謊結果無說謊跡象來做為補強證據。其實,道理一樣,縱使無說謊跡象,但本質上仍為告訴人的片面陳述而已。綜觀,本案件以目前實務運作的模式看來,這位藝人除非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否則判處重刑的機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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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ttomayer20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